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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二章經營許可的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是企業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是中國公民。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飛行和運行技術質量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者專業領域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壹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註冊資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四)經營不同類型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或航空俱樂部使用自有資金購置航空器(包括空中運行專用設施設備)的金額,應當符合本規定附件2的要求。

(五)有兩架以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並符合適航標準的民用航空器。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執照或者培訓合格證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並符合經營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九)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實施包括籌建審批和經營許可兩個階段。

第九條擬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申請人,應按規定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壹式三份,並書面聲明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

(壹)籌建申請書。

(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該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

2.擬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及相應的機型、經營區域、基地機場等設施設備;

3.航空人員的來源和培訓渠道;

4.操作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與分析。

(三)籌建負責人的資質名單和身份證明。

(4)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出資籌建的,應提供全體股東簽署的協議、合同。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

(五)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照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並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的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準予配制的決定,並以《準予配制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配制決定之日起0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壹條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已經批準籌建和批準的通用航空企業。

獲得籌建批準的申請人,自籌建批準之日起2年內未如期取得營業執照的,將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備降資格的,民航局2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二條獲得籌建批準的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持民航地區管理局籌建批準通知書開展以下工作:

(壹)辦理購買民用航空器的申報手續;

(二)申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誌;

(三)申請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培訓合格證;

(四)申請機載無線電臺執照;

(五)投保地面第三者責任險;

(六)擬定樣本運營服務合同和運營服務價格;

(七)申請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或者與所使用的機場簽訂機場道路保護協議;

(八)與有關單位簽訂的通信、氣象、導航信息服務保障協議或代理意向書;

(九)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編制下列手冊:

1.操作手冊;

2.質量手冊;

3.機場跑道保障工作手冊;

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5.安全計劃;

6.其他必要的相關文件和手冊。

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申請合同、章程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三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並提交申請材料壹式三份,並附書面聲明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申請材料應包括:

(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和籌備工作報告。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民航總局批準的企業標誌和批準文件。

(四)企業章程。

(五)批準購買機器的批準文件。

(6)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

(七)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培訓證書復印件。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道路保護協議。

(九)法定代表人和運營負責人、飛行和運營技術質量負責人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壹)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職、選舉或者聘用證明;投資者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

(十二)地面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

(十三)運營服務合同和運營服務價目表。

(十四)批準或認可的企業運行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跑道保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保計劃。

外國投資者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準備情況進行審核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的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0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營業執照應當載明:

(1)許可證號;

(二)企業名稱;

(三)企業地址;

(4)基地機場;

(5)企業類別;

(六)註冊資本;

(七)購買飛機的自有資金數額;

(八)法定代表人;

(九)經營項目和範圍;

(十)有效期限;

(十壹)發行日期;

(12)發證機關印章。

營業執照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六條取得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持民航地區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並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將執照副本送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取得經營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有關規定完成經營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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