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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新增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

1.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壹)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其他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保險業務。

同壹保險人不得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只能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保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哪些再保險業務?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前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壹)分出保險。

(2)分保。

二、保險公司不能做什麽?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費回扣或者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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