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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就是評估公司的申請流程,分別向保監局和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

第九條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實繳貨幣出資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公估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人不少於從業人員的三分之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繳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人不少於從業人員的三分之二;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的實繳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人不少於從業人員的三分之二;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

第十三條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

第十四條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合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考試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查、調查談話和考試。談話應當有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員簽名。申請材料、檢查談話記錄和檢查結果是被檢查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檢查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壹並存入被檢查人任職資格檔案。

(相關信息:地方法規1)

第十五條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除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具有經濟、金融、科學、工程、法律等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科學、工程、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5年以上;

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的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分析、機構發展思路、業務發展計劃和近三年盈利預測;

(3)組織架構,包括資本、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從業人員等。

(四)編制計劃;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簽名的無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保險公估機構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經驗;

(三)無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依法受理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查,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備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公估活動。

(相關信息:1部門規章)

第二十壹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3)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提交的材料;

(5)從業人員花名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單、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和入賬原始憑證;

(八)計算機軟硬件設備;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壹)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合格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驗收,在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申請材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開業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取得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請或者換發許可證後,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估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人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拒絕換發許可證;未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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