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1.全體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簽署的《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申請書》;
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 * *的委托代理人;
3.章程或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復印件和入賬原始憑證;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分析、近3年業務發展規劃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控制度方案;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材料、《保險公估人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
11,住所或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2,計算機軟硬件配置;
13,本機構擬業務服務標準。
(以上材料應提交壹式兩份)
(2)、評審原則和標準:
1.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2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為人民幣65,438+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持有《保險公估人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於2人,且總人數不得少於員工總數的壹半。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7.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同名。
(3) \評審周期:
1.申請由當地保監局受理,中國保監會審批。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4)、註意事項:
許可證的換發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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