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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保險公估人行為,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保險公估人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依照本規定設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評估、檢查、鑒定、估損和理算,並向保險當事人收取合理費用的公司。第三條保險公估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第四條因保險公估人的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保險公估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第六條中國保監會或其授權機構在全國統壹組織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壹)具有經濟、金融或者理工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第七條通過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2)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最近三個月免冠二寸照片兩張。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或者申請資格證書: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因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不適合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其他人員。第九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壹印制,嚴禁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轉讓。第十條持證人應當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每年65438+2月31前到原發證機構中國保監會進行審核登記。第十壹條保險公估公司直接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保險公估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記錄持有人的學歷證書和簡歷;

(二)備案人的專業技術職稱;

(3)崗位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章保險公估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二條保險公估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第十三條設立保險公估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貨幣實收資本最低限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至少壹名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資格證書;

(4)持有資格證書的公司員工人數不少於公司員工總數的1/2;

(五)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保險公估公司(以下簡稱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國投資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資信良好,未受到所在國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二)從事保險損失鑒定、評估和理算工作10年以上;

(三)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兩年以上;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申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保險公估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保險公估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中國投資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信用良好,未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二)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盈利;

(三)申請前年末實收資本加資本公積金之和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公安系統、銀行、保險公司及所屬企業不得投資保險公估公司。第十七條保險公估公司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總額的0%。單個資本之和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30%,單個資本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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