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經濟、金融或者理工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第七條通過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2)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最近三個月免冠二寸照片兩張。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或者申請資格證書: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因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不適合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其他人員。第九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壹印制,嚴禁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轉讓。第十條持證人應當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每年65438+2月31前到原發證機構中國保監會進行審核登記。第十壹條保險公估公司直接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保險公估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記錄持有人的學歷證書和簡歷;
(二)備案人的專業技術職稱;
(3)崗位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章保險公估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二條保險公估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第十三條設立保險公估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貨幣實收資本最低限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至少壹名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資格證書;
(4)持有資格證書的公司員工人數不少於公司員工總數的1/2;
(五)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保險公估公司(以下簡稱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國投資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資信良好,未受到所在國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二)從事保險損失鑒定、評估和理算工作10年以上;
(三)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兩年以上;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申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保險公估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保險公估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中國投資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信用良好,未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二)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盈利;
(三)申請前年末實收資本加資本公積金之和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公安系統、銀行、保險公司及所屬企業不得投資保險公估公司。第十七條保險公估公司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總額的0%。單個資本之和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30%,單個資本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