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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基礎管理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管理,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公司集約化、精細化經營,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範圍是指保險公司的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中國保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方法

第四條根據保險業務的性質和風險特征,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分為基礎業務和延伸業務兩個層次。

第五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基本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壹)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2)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

(3)責任保險;

(4)船舶/貨運保險;

(5)短期健康/意外保險。

第六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延伸業務包括以下四項:

(壹)農業保險;

(二)特殊風險保險,包括航空航天保險、海洋開發保險、油氣保險和核保險;

(3)信用保證保險;

(4)投資保險。

第七條人身保險公司的基本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壹)普通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2)健康保險;

(3)意外傷害保險;

(4)分紅保險;

(5)萬能險。

第八條人身保險公司的延伸業務包括以下兩項:

(壹)投資連結保險。

(2)變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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