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原則是,股東的出資只有在下列債務事項全部清償後還有剩余時才能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的資產用於清償債務的順序如下: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以抵銷債務人的財產;
2.有擔保的債權;
3.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4.有剩余資產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解除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持續債務管理的前提。同時,債務結算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壹項重要的財務工作。對於具體企業來說,債務清償有利於保持良好的信譽,為進壹步借款奠定基礎;有利於強化企業的危機意識,增強企業的效益觀念;有利於企業及時調整財務結構,創造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