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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可以以貸款為主營業務嗎?它擾亂金融嗎?

1.投資公司可以以發放貸款為主營業務嗎?它擾亂金融嗎?

投資公司可以以借貸為主營業務嗎?它擾亂金融嗎?

作為壹家投資公司,投資是其主營業務。目前這個國家不允許民間貸款,除非妳是專業的中小企業貸款公司,目前這種情況相當普遍。擾亂金融沒那麽嚴重,但在中國,罰款是不可避免的,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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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貸款其實是委托投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簽訂借款合同借錢炒股時,投資人提供炒股賬號,收取固定收益。雙方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還是融資融券法律關系,應根據資金來源、出資比例、交易方式、杠桿比例、操作程序、管理費繳納情況等綜合確定。

2.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與投資者簽訂的場外配資合同違反了《證券法》和國務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擾亂了股票交易市場秩序,應屬無效。

3.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投資人在享受股票交易收益的同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管理費,違背了公平原則。

3.投資公司可以以發放貸款為主營業務嗎?它擾亂金融嗎?

投資公司可以以借貸為主營業務嗎?它擾亂金融嗎?

這個國家不允許給壹個投資公司私人貸款,除非妳是專業的中小企業貸款公司,目前這種情況相當普遍。擾亂金融沒那麽嚴重,但在現實中國,罰款是必然的,所以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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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間借款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企業之間訂立的所謂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禁止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而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得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不僅可以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實施,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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