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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的區別

私募基金壹般指從事私募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的。目前我國所有的基金都是通過公開發行的方式募集的,稱為基金公募。如果壹個基金不經過公募,而是私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則稱為私募基金。基金有兩種法律結構。壹種是法人,每個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管理人也是股東之壹。另壹種是契約性的,持有人與管理人的關系是契約性的,而不是股權性的。目前,公開募集基金都是契約型的,但目前我國法律只允許公開募集基金以契約方式募集資金。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必須采用股權的方式,這樣就存在法律障礙。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稱為私募基金,只有投資於未上市公司股權的才可以稱為PE-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根據證券發行方式和是否向不特定公眾發行證券的不同,分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和私募。基金作為壹種由專家管理的集合投資制度,在國外有幾十種不同視角的基金稱謂,按組織形式分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按設立方式分,有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按投資對象分,有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但通過這些基金的名稱,在官方文件中已經找不到將“私募”和“基金”合二為壹的英文單詞“privately offered fund”。最近在我國,金融市場上經常提到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指向特定投資者私募的壹種集合投資,相對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基於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另壹種是基於合資設立股份公司的法人型集合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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