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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包括:

1,股權投資管理(金融、證券等國家專項審批項目除外),

2.投資咨詢(券商除外),

3.企業管理咨詢(經紀除外)、

4.商務咨詢(經紀除外)。

(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所謂經營範圍,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範圍。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原則上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予以登記。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符合合夥協議的規定。

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壹般經營項目。其中,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壹般經營項目是指企業無需審批即可自主申請的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七十壹條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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