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部分保險業務”的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第四條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時,不得泄露在轉讓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保險業務轉讓協議。第七條保險業務受讓方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承擔轉讓方保險公司的義務。第八條受讓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受讓方的保險業務在其經營範圍內;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償付能力充足,保險業務轉讓後,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最近兩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大行政處罰。
(五)在受讓業務保單原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
(六)已開展經營受讓業務的可行性研究;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轉讓保險業務的價值和合規性進行評估。第十條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轉讓業務的責任準備金進行評估,確保責任準備金充足合理。第十壹條保險公司轉讓或轉移保險業務,應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所有保險業務的轉讓須經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大會批準。第十二條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保險業務轉讓雙方的基本信息;
(二)保險業務轉讓協議;
(三)保險業務轉讓程序;
(四)經營管理受讓保險業務的可行方案;
(五)專業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
(六)轉讓業務責任準備金評估報告;
(七)受讓方保險公司上壹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及受讓方業務對受讓方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影響的分析報告;
(八)保險業務轉讓雙方董事會或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協議的文件;
(九)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3)、(5)、(6)項由雙方簽字確認。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後,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受讓方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轉讓方案概要和責任承擔情況書面告知相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並征得相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意;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的保險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征得其同意。
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合理執行業務轉讓計劃,妥善處理業務轉讓相關事宜。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後,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聯合公告至少三次,同時在各自互聯網網站上公告至少壹個月。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轉讓全部保險業務並依法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轉讓協議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辦理保險許可證註銷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保險公司轉讓部分保險業務,涉及保險許可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轉讓協議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六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轉讓保險業務的,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七條《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再保險和第九十二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不得違反《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