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壹步認定閔傑東犯合同詐騙罪:
從犯罪主體看:閔傑東善用友邦永利信息服務公司、凱洛斯融資租賃公司實施詐騙,詐騙主體為單位。
至於詐騙金額,絕不是7000多萬元,而是近8億元。
2.從合同性質來看:認購人與上述兩家公司簽訂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認購人有支付認購費、信息代理費、眾籌服務費的義務,也有相應的財產權(?),預分紅權;這兩家公司有義務籌集資金,通過國外子公司的低息貸款購買飛機和醫療設備,並完成租賃。他們還有義務收取信息代理費和確認產權所有者權利的服務費。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兩家公司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好友邦永利公司壹次性騙取高額中介費,達到認購資金的5%至6%;而凱洛格公司只收取資金,收取%的服務費。
這些都可以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找到。由於詐騙的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詐騙的性質定性為合同詐騙。
3.從詐騙分子故意實施詐騙的時間來看:
壹般的普通詐騙,故意發生時間只能在詐騙開始時。
合同欺詐可以在欺詐開始時故意發生,也可以在實施欺詐過程中故意發生,而後者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
兩家公司收取高額信息中介費和集資服務費的詐騙故意發生時間,可以認為是詐騙的開始。
凱洛格租賃公司欺詐的故意發生時間發生在壹開始。除上述服務費外,上海凱洛格租賃公司和閔公司的海外子公司設計的合同也由該局介紹。除了收取資金、代理貸款、履行購買租賃義務外,還被賦予了確定產權歸屬的權限,這也是為什麽在詐騙過程中,產權被故意歸屬於閔及其所有公司的原因。
果不其然,當上海長寧經偵局告訴眾籌代表,這架二手飛機屬於閔及其所有子公司時,會大吃壹驚。由此可見,閔某及其公司欺詐行為的故意發生時間,壹部分是在欺詐開始階段,更多的是在欺詐中期。這是壹起典型的合同詐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