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保證會計部門、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部門、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對本單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七十五條保險公司監事會應當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公司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保險公司各級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應當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和權限,監督本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符合財經法規和各項收支的合規性。
第七十七條保險公司會計人員發現下列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負責人乃至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告:
(壹)保險責任準備金數據弄虛作假,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
(二)私設“小金庫”;
(三)總公司或者分公司負責人強令會計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
(四)虛假核保、虛假退款、虛假費用、虛假理賠、虛假掛單等與事實不符的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行為。
保險公司會計人員履行上述制止、糾正和報告義務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其行政責任。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營業部應當對其職責範圍內業務活動的真實性負責。業務部門編造經濟業務事項,提供虛假票據,未及時提供經濟業務事項相關資料,造成會計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依法追究業務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