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股票發行決策權的歸屬。有兩種:壹種是政府主導,即審批制。另壹種是市場化,即註冊制。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證券發行相關的信息,還要滿足《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實質性)條件,並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提交證券監管部門決定的審查制度。目前,我國實行核準制。在1998之前,我國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采取發行規模和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的方式。
2003年2月28日,65438+中國證監會頒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自2004年2月28日起施行。
2006年6月5438+10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在發行監管方面明確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的界限;規定證券發行前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加強公眾監督;肯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再次發揮了中介機構的市場服務功能;證券上市審批權交給證券交易所,強化了交易所的監管職能。
2.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
中國股票發行方式的歷史變遷很多,按照時間和方式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自發。從1984股份制試點到90年代初。現階段股票發行的特點是:壹是面值不統壹,有100元和200元,壹般按面值發行;二是發放對象多為內部員工和當地公眾;第三,發行方式多為自行發行,無承銷商,中介機構參與較少。
(2)認購證限量發售。1991 ~ 1992、股票發行采用限售認購證方式。這種方式弊端明顯,容易出現搶購潮,引發社會動蕩,並且存在私自截留申請表等弊端。因為深圳的“8·10事件”,不再采用這種方式。
(3)認購證無限售。1992,上海率先采用無限認購證搖號方式。這在6月1992+07年2月17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中得到了印證。這種方式基本避免了限量發行的主要弊端,體現了“三公”原則。但認購數量的不確定性會造成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認購成本高。
(4)無限售條件申請表並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1993 18年8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1993發行與認購辦法》,規定發行方式可以是無限發行申請表,並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與無限認購證相比,這種方式不僅大大減少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和壹級市場的成本,而且吸收了閑置的社會資本,吸引了新的投資者進入市場,但也導致了高價中簽的現象。
(5)網上競價。網上競價只在1994對哈歲寶等幾只股票進行過嘗試,之後沒有被采用。
(6)全額預付款,按比例配售。全額預付款和比例配售是存掛鉤方式的延伸,但更方便,更節省時間。還包括“全額提前還款、比例配售、余額即時退還”和“全額提前還款、比例配售、余額轉賬”兩種方式。與後者相比,前者大大縮短了資金占用時間,提高了資金效率,可以培養發行地的原始投資者,吸引大量資金進入二級市場。
(7)互聯網定價。網上定價發行與網下“全額墊付、比例配售、余額即時退還”的發行方式類似,只是所有工作都是利用交易所網絡自動進行,這是與其他使用的發行方式相比最為完善的壹種。它具有高效、低成本、安全、快捷等諸多優點,避免了資金外流,徹底消滅了壹級半市場。從1996開始被廣泛采用。
(8)資金和法人的投放。8月1998、11日,中國證監會規定,公開流通5000萬股以上(含5000萬股)的新股均可放入基金;公開發行量低於5000萬股的,不放入基金。1999年7月28日,中國證監會還規定,總股本低於4億元的公司,仍將采用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款或與儲蓄存款掛鉤的方式發行股票。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司,可以采用向普通投資者網上發行和向法人配售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票。
2000年4月,4億元限額解禁,公司發行的股票全部可以向法人配售。
(9)在二級市場向投資者配售股份。2000年2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二級市場向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在新股發行中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的方式。該辦法是指在發行新股時,將壹定比例的新股由網上公開發行改為在二級市場向投資者配售,投資者根據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證券市值和折算後的認購限額自願認購新股。
(10)網上發行基金申購。2006年5月20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別頒布了《網上股票發行基金申購實施辦法》,股份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公開發行股票。2008年3月,網下發行電子化在首次公開發行首次試行,標誌著中國證券發行網下發行電子化的開始。
上述方式中,有限認購證發行、無限認購申請表搖號、全額預付款、保證金掛鉤方式屬於線下發行,這些方式都存在發行環節多、認購成本高、社會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點。隨著電子交易技術的發展,這種方式逐漸被淘汰。網上競價、網上定價屬於網上發行,對投資者來說更簡單快捷。
3.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
90年代初,公司完全沒有定價權,基本由證監會決定,采用相對固定的市盈率。
在1994之後的期間,進行了競爭性發行(只是試點,之後沒有實行),但大多采用固定價格法,即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市盈率法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2005年6月5438+10月1日,首次公開發行詢價制度試行,標誌著我國首次公開發行市場化定價機制初步建立。
2006年9月11日,證監會審議通過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細化了詢價、定價和證券買賣的相關操作規定。
4.債券管理系統的發展歷史。
(1)國債。國債管理體制主要以二級市場為主。1992 3月18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②金融債務。1994中國政策性銀行成立後,發行人由商業銀行變為政策性銀行,第壹個發行人是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金融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2005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主體增加了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公司債券。1998《證券法》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仍采用審批制,但上市交易采用核準制。
2006年實施的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並符合2006年實施的《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③證券公司債券。指證券公司依法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不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
(4)企業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交易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最長期限不超過365天。
新增內容:2008年4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適用於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實施終止。
短期融資券的註冊機構也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⑤新增內容:中期筆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計劃分期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