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資產管理,識別投資資產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集中度風險,確保公司償付能力足以滿足流動性需求。
第四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和流動性充足的情況下,制定投資策略,安排投資資產結構。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償付能力和流動性需求等因素,適時調整投資策略和投資資產結構。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銀行存款管理。總資產超過6543.8+00億元的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銀行存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在非國有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公司銀行存款總額的20%;
(二)在非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公司銀行存款總額的60%;
(三)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建立長期股權投資決策機制和程序,定期分析子公司、合營企業和關聯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五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保單質押貸款、應收賬款、應收分保準備金等債權資產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不動產資產管理,嚴格區分自用不動產和投資性不動產,分別管理。
保險公司不得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不動產納入自用不動產管理。保險公司不得將為提供勞務或管理而持有的不動產納入投資性房地產管理。
第五十三條保險公司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在建工程的賬面價值之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五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受損物資和理賠資產的管理,建立受損物資和理賠資產的收集、保管、處置和盤點等內部控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