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條款
1.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和提供服務時,應當:
(1)全面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
(二)如實說明證券和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三)銷售和提供與投資者上述條件相匹配的證券和服務。
證券公司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投資者在購買證券和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的明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實信息。
3.證券公司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應當告知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出售證券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分類
(壹)劃分標準
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1.專業投資者: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2.普通投資者(舉證倒置):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時,舉證責任倒置,證券公司不能舉證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壹,收集投票權的制度
1.律師: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投票權的股東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65,438+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保薦人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2.律師應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予以配合。
3、禁止有償征集。
禁止以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不得收取手續費。
4.違規盈利損失責任: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給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推進現金分紅制度
1.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護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2.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