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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準備第壹個爆發期工作的報告

第七十二條設立保險公司的期限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設立通知書之日起壹年內完成設立。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解釋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保險公司設立的期限。本條是新增條款,沿用了《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

籌建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設立申請通過初審後,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籌備設立保險公司。申請人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保險公司的,應當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且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延長期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申請人應當按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籌備設立保險公司,使其達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即籌備工作分為六個方面:(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起草和批準公司章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並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準。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通過。(二)籌集資本達到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聘用具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5)租購經營場所,購置相關設備等。(6)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保險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應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的,原批準籌建的文件自動失效。遇有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籌建期不得超過3個月。

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活動。籌建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者。未經批準變更投資人的,原籌建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經籌備,符合《保險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正式開業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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