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每戶每年12000元的限額,在3年(36個月)內依次扣除實際發生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應納稅額低於上述扣除限額的,減免稅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扣除限額的,以扣除限額為限。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減免稅限額按月折算。
註意: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建築業、服務業及其廣告業、桑拿、保健按摩、網吧、森林氧吧除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增值稅、大城市保護基本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3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