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對企業形式的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全面整頓。
此次清理整頓的範圍是以企業形式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凡此類社會福利機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 54 38+0]654 38+09號)規定的審批程序,未經民政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於2002年6月底前對登記在冊的此類企業進行壹次全面清查。凡未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要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法處理。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與民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工商所對轄區內企業的監管作用,加強對登記註冊的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企業。壹旦發現其不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要及時向民政、稅務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對不屬於社會福利企業,卻以社會福利企業的名義欺騙公眾的,要依法嚴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0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