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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發行、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商獨資保險公司。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次級債務,是指保險公司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本息償還順序列在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保險公司權益資本之前的債務。第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定向發行、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定向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提高償付能力,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定向發行第六條保險公司定向發行次級債,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批。第七條申請定向發行次級債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二)發行後,次級債累計未付本息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壹年度未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能嚴格遵循;

(五)資產不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占用;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保險公司次級債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售。

合格投資者是指購買次級債具有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包括境內法人和境外投資者,但不包括:

(壹)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2)與募集人受同壹第三方控制的公司。第九條募集人的單壹股東及股東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筆或累計募集金額的65,438+00%,單筆或累計募集金額的持有比例不得最高;收購人全體股東及全體股東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累計不得超過單筆或累計募集金額的20%。

具有合格投資者資格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持有次級債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十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得的資金可以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用於彌補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虧損。

保險公司應當確定可計入二級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並符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相關規定。第十壹條募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次級債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發行的條件、計劃、條款和條件、信用評級等事項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明確發表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二條募集人可以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本次次級債務進行信用評級。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相關報告文件,並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三條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次級債。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股東)對下列事項作出特別決議:

(壹)發行規模、期限、利率和標的;

(二)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募集次級債決議的有效期。

(四)與本次次級債發行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募集次級債的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對本次次級債發行的特別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次級債的成本收益分析(規模、期限、債務定價及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用途、收益預測、對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2、目標債權人及其地位的確定。

(四)招股說明書;

(五)次級債的協議(合同)文本和法律意見書;

(六)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以及上季度末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支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計劃;

(九)與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對本次募集的次級債進行了信用評級的,還應當提交次級債信用評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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