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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股權分置改革後境外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指導意見》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和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通過具有壹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M&A投資(以下簡稱戰略投資)取得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第三條經商務部批準,投資者可按照本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第四條戰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利益;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社會公眾和中國司法的監督;

(三)鼓勵中長期投資,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不投機倒把;

(四)不得妨礙公平競爭,不得造成中國相關產品市場的過度集中、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第五條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資可以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獲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特殊行業有特殊規定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三年內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對外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上述行業投資者持股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地區,投資者不得投資上述地區的上市公司;

(五)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六條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並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二)境外實物資產總額不低於6543.8億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實物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者其母公司境外實物資產總額不低於6543.8+0億美元或者其管理的境外實物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規範的業務行為;

(四)最近三年未受到境內外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第七條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進行戰略投資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向投資者發行新股和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決議;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投資者發行新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三)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合同;

(四)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如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

(5)上市公司在取得商務部《關於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原則的復函》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核準;

(6)定向發行完成後,上市公司應向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憑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三)轉讓方與投資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四)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如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

(五)投資者入股上市公司的,應當在取得上述批準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登記過戶,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協議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應向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憑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九條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應當在按照第八條第(壹)、(二)、(三)、(四)項程序獲得批準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並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登記過戶。辦理完上述手續後,按照第八條第(六)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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