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和外國個人在中國投資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這種形式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投資方式、分配方式、風險方式、投資回收方式、負債方式和清算方式的不同,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又稱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無論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征是:都是依照我國法定程序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創業資金中有外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外資企業的主要區別在於,外資企業是由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和外國個人自己投資經營,自己盈利,自己承擔風險;但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和外國個人與中國企業、中國經濟組織共同投資、經營和分配共同舉辦的企業。除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有相似之處外,兩者的主要區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投資回收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和風險承擔方式是不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外雙方以同壹種貨幣向企業投資,並按投資比例計算投資、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的企業。在合營期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得提取折舊費用償還本金和利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對本企業有投資,但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作價向對方提供合作條件,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進行清算。分配、責任、風險和清算方式都由中外投資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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