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1)中國人民和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2)合營各方簽訂的中外文合營協議、合同、章程壹式三份;(3)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文件的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十八條外國投資者不得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了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依法需要許可的行業和領域,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按照與內資壹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查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