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地區投資優惠: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新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於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按照前二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機關批準,在今後十年內可按應納稅額繼續減征30%至65%的企業所得稅;
3.基礎產業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能源、交通行業不受地區限制,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再投資退稅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地方所得稅不包括在退稅之內)。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或擴建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外國投資者從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企業,自投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未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未被連續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返還60%的退稅款;
5.鼓勵興辦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措施: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稅法規定減半征收。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外國投資者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減半征收三年。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
6.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減免優惠,或者對非生產性重要項目給予減免優惠;
7.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預提所得稅;
8.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稅收優惠的形式如下:
1.減稅:減稅是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少壹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稅,是為了鼓勵和扶持壹部分納稅人。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減稅;減稅的具體方法有兩種。壹種是比例遞減法,即按照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遞減壹定的比例。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超過10年的,第壹年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二是減稅法,即降低稅率來體現減稅。比如,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免稅是根據稅法規定,通過不征收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來鼓勵部分納稅人或某些行為的措施。比如,我國稅法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己的初級農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免稅不同於免稅金額。所謂免征額,是指從應稅對象中扣除的免稅金額。當應稅對象小於免征額時,不征稅;超過免征額時,只對其中壹部分征稅。免征額不是稅收優惠,對每個人都壹樣,不對任何人形成優惠,這是稅制的壹個要素;免稅也不同於起征點,起征點是稅收的數量界限。如果征稅對象沒有達到起征點,就不征稅。達到並超過起征點的,全額征稅。比如,我國現行營業稅條例規定,按時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月200元至800元的業務;按照第二次征收,起征點是日營業額50元。各地可因地制宜確定本地區的起點。不超過起征點的不征稅,超過起征點的按全額征收,起征點不從全額中扣除。起征點看似是壹種稅收優惠,但實際上是為了照顧應納稅所得額較少的納稅人,其目的是使稅收政策符合合理負擔原則。起征點也是稅制的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外資企業來華投資,促進中國經濟發展。同時,要不斷完善優惠政策,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幫助企業減輕稅負,提高市場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