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調制:主要實行於魏晉至南北朝時期。教材重點介紹了北魏時期的地租調整:收田的農民每年必須繳納壹定數量的地租粟、絲或麻,還必須執行徭役和兵役。這裏的“調”是按戶征收的。
★租佃制:隋朝至唐中期實行。根據教科書的小字記載,唐代的租佃制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壹定數量的糧食,稱為“租”;付出壹定數量的絲或布稱為“調劑”;徭役期間,不去服役者,亦可服絲或布役,稱為“雍”。
★兩稅法:為了解決財政困難,780年,唐政府接受楊彥的建議,實行兩稅法。兩個稅法的主要內容:根據土地和財產的多少,每年分夏、秋兩季征稅。這壹稅制改變了過去以人口為主導的征稅標準,是我國稅制的壹次重大改革。
★壹鞭法:1581年,張為了增加明政府的財政收入,將原來的田賦、徭役稅、雜稅合並,折算成白銀,分攤在田畝上,按田畝的多少收稅,稱為“壹鞭法”。由於大地主的阻撓和破壞,很快停止了壹條鞭法的實施,但保留了用白銀收稅的方法。
★攤入畝、銀制:清初雍正年間,丁稅平均攤入田賦,統壹征稅,稱為“銀”。這樣就廢除了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封建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個人控制。
中國古代納稅服務制度演變的基本線索是,納稅服務是維護封建統治和剝削掠奪人民的工具,也是利用國家權力以超經濟方式剝削農民的手段。封建理財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是如何保證稅源,加強對稅收的扣押。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出現了四種稅收制度:戰國時期的稅收制度、魏晉至隋唐時期的稅收制度、中唐至明朝中期的兩個稅法、明朝中期至鴉片戰爭的壹個鞭法和地丁合壹。
漢代稅制的主要內容是“租”和“稅”。租金是對土地征收的稅,糧食是要交的。從景帝二年(公元155年)開始,末代漢的地租基本上是30稅1。賦是以丁為基礎的,包括計算賦和口頭賦。計算稅是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口頭稅是對兒童征收的人頭稅。交幣(歷史上,租、稅、稅的概念往往是混在壹起的)。
到了曹魏,戰亂頻繁,人口流動,官簿分散,無法按丁正收稅,而戶數比丁正更容易統計,也更穩定,於是改為按戶收稅,這是壹種“戶調”。為什麽虎雕不收錢而收絲綢或布匹?這是由當時商品貨幣關系的弱化和紡織業的興起決定的。曹魏以固定的形式確定稅調,按戶征收,形成了“戶調”。
西晉至中唐,雖然商品貨幣關系有所發展,但自然經濟仍占主導地位,封建政權仍以調租為征稅手段。改變的是隋唐在調租的基礎上開始征收“永”,所以又叫“調租制”。租佃制在隋朝開始實行,並在唐代得到進壹步完善。唐代租佃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貢品有四種制度:壹是租,二是調,三是役,四是雜。班戶租粟石每丁。它的音調是用故土產生的。斜紋布、絲綢和縐布各20英尺,還要加五分之壹的布料。失帛、帛、薄餅者三兩,失布者二兩,皆印於書上。二十多歲的話,沒事幹就收,壹天三尺(賈布的五分之壹)。有事加務者,十天免調五天,三十天免租調。”(見《唐六經》卷三)在評價唐代這種征稅方法時,鄭樵說:“有田有租,有家有調,有身有庸。租,十壹稅也。調整,調整,派部隊去雷區。平庸的人,二十歲了,不服務就有報酬。服務多的,免調劑。服役的話,免租免調,不會有害民之事!”(見鄭樵《通貨殖易》)思考:唐代的調租制度與前代有本質區別嗎?主要區別是什麽?有什麽積極意義?從鄭樵的評估材料中找出該制度對農民有利的證據。租庸調制度是由唐高祖李淵頒布並定制的。之後被唐太宗繼承,直至唐玄宗統治時期。開元以後,租佃調節制度賴以建立的基本均田制崩潰,租佃調節制度被破壞,取而代之的是兩稅法。
租租調整制度實施的社會經濟意義:(1)用平庸代替服務,農業生產時間更有保障。從內容上看,封建賦稅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勞動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勞務是封建國家對農民的直接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權。在小農經濟條件下,勞務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及時安排。租庸才制度允許勞動者以實物代替勞動進行支付,即以庸才代替勞動。壹方面增加了勞動時間,同時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從租調制到租平調制的變化,標誌著對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2)剝削的減少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初唐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持續百年的繁榮主要是改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制度,實行租佃調節制度和均田制的結果。就像唐太宗說的:“不抓住本省的機會,比房子好的人,隨便耕田種莊稼就富了。”(《貞觀政治家論農業》)
租讓制的局限性:租讓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自然受到封建國家的階級局限性和時代局限性的限制。從階級局限性來看,封建國家改革稅制,適當減輕人民負擔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和加強對勞動者的更多提取。因此,輕率的征稅是有限度的。每當經濟轉了,生產發展了,統治者的剝削也會增加,阻礙經濟發展,激化社會矛盾。從歷史局限性看,不可能超越它所依賴的生產力水平,受到封建土地管理制度的制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管理制度的變化,調租稅制已經失去了它的歷史作用和存在價值。
唐代中期產生的兩部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稅收制度的壹次重大變革,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土地(均田制)變化的產物。適應了當時丁口轉移和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兩個稅法有以下特點:(1)征稅對象:“壹戶無主客,見宅薄。”兩個稅法將征稅對象從過去的主賬戶擴大到客戶,對商人重新規定稅率。客戶納稅,反映的是身份從非法到合法的轉變和人身依附的相對減少。擴大征稅範圍,保證財政收入,是制定兩個稅法的目的之壹。(2)征收內容:包括戶稅和地稅。在唐代,有各種征稅,包括地方稅,家庭稅,青苗錢和其他雜項稅。兩稅法“把兩稅合二為壹”,把各種稅種統壹為戶稅和地方稅兩個稅種,並規定如果有“征收其他稅種的,則判定為枉法”。(3)征稅標準:“人無所定,貧富為差。”租庸調以丁為計算單位,貧富負擔不均。但兩個稅法“僅以資產為基礎,不以丁為基礎,資產少者少稅,資產多者多稅”。(4)采集時間:分為夏秋兩季。“夏無六月,秋無十壹月”,相對集中,節省采集時間。(5)征收形式:“以錢定稅,暫收雜物。”租租調整制度是“租出谷物,制造絲綢,制造亞麻布。”還有各種雜稅雜務。兩稅的規則是先“按稅算錢”,納稅時再“折錢收貨”,即“納稅之初,所有的錢都算,納稅之時,多提供絲”。這樣納稅手續相對簡化,便於國家計算征收。(6)課的原則:“量出為進。”量入為出是中國稅收史上唯壹的原創理念。兩個稅法提出“百仗壹切費用,先量後給人”,即國家根據財政支出情況,每年制定國家稅收總額,再分攤到各地征收。這種量入為出的原則可以說是開創了中國的預算原則。
兩個稅法實施的社會經濟意義:(1)兩個稅法將唐代各種雜稅統壹為戶稅和地方稅,不僅簡化了稅種名稱,而且使稅種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員任意攤派的可能。(2)兩個稅法根據每個家庭的富裕程度來確定征收標準是公平的。(3)兩個稅法以貨幣計算納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有壹定的促進作用。(4)兩個稅法擴大了征稅範圍,保證了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
明代稅制的重大改革是實行鞭刑。1581年,張在勘測全國土地的基礎上,在全國推廣了嘉靖初在福建、江蘇、浙江、直隸、廣東等地實行的鞭法。壹種鞭法,也稱“鞭法”,旨在化繁為簡,平均服務。其具體內容包括:(1)服務與服務的結合,壹部分是“鋪入地下”。即把原來的、軍役、雜役等各種名目的徭役集中在壹起,徭役負擔的壹部分分攤到田裏,把原來按戶經營的徭役改為按丁數和田裏糧食數分攤。至於分攤比例,各地沒有統壹規定。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丁分田,有的地方全部攤入田。但丁的服務擴展到領域的傾向也是如此。因此被稱為“壹鞭法”。(二)銀的征款和征費由地方官員征收。除了蘇州、淞滬、杭州、嘉湖等地,土地稅還是“本色”給皇族和官僚吃,其余的都打了折扣。自鄭德以來,軍官們統壹了武力差和銀兩差作為銀兩而不是服役。政府雇人充當力差。賦稅的征收由地方官員直接管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村長辦理的辦法。(3)以縣為單位,匯總所有稅收和服務項目,確定征收總額。
壹個鞭撻稅制,它繼承了唐宋兩稅法,開創了清代“攤地入畝”制度,改變了歷代稅役並行的征收形式,統壹了稅法,簡化了稅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稅役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在壹定程度上壓制了強大的勢力,減輕了農民的壹些負擔,放松了對農民的控制,有利於生產的發展。稅銀統壹征收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清初的稅制沿襲明朝,但也開始整頓稅制。為了有壹個穩定的稅額,在康熙五十壹年(1712)首先宣布:“養民,永不加稅。”從不加稅來定丁稅的數額,是稅收發展的壹大進步。因為以丁的數額為計稅標準會迫使貧困戶出走,隱瞞人口,年收入不確定;而丁銀的配額,則相對減輕了窮人的負擔。這不僅減少了貧困戶的外逃,保證了國家的年收入,也為未來的“地土合壹”創造了條件。
在中國明朝以前漫長的封建社會,國家壹直以土地和人口作為征稅的雙重標準。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租佃關系的普及、土地買賣的加速、人口的激增和流民反抗的加劇,封建國家越來越難以將農民束縛在固定的土地上,更難以直接向農民征收人口稅(丁壹銀),難以維持舊的標準。在康熙五十壹年永不加稅、停止征收新人頭稅的基礎上,雍正初年實行田畝結合,開始單壹的田畝本位稅,正式廢除人頭稅。丁丁的統壹也叫坦丁入穆。當在任何地方開始時,所有的丁銀都將被收集在穆。分攤的數額壹般是壹兩銀子的田賦,分攤壹兩銀幣。分田入畝的實施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誌著延續了幾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收稅的原則和程序,以土地的多少作為收稅的唯壹標準,改變了納稅服務不均的嚴重局面,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之間的利益分配。
中國古代稅收制度演變的特點:
(1)征收標準逐漸從人口導向向領域導向過渡,人頭稅在稅種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小,可以用兩個稅法來標誌;
(2)從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逐漸發展,可以用壹種鞭法來標誌;
(3)征稅的時間由不定期逐漸發展到基本定時,可以兩個稅法為標誌;
(4)農民從必須服壹定時期的徭役和兵役發展到以“庸人”制度為標誌的替代役;
⑤稅收從各種類型逐漸減少,可以用鞭子法標註;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征收重稅。這種演變表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個人控制;以銀收稅,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資本主義出現的相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