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又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
證人
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公司債券主要由股份公司發行,但也可以由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發行。因此,在壹般分類中,企業債券和企業發行的債券可以直接歸類為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壹般來說是指企業發行的債券。我國發行債券的企業,有的不是股份公司,這類債券壹般稱為公司債。
根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債券的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上市的公司債券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
公司債券代表了發行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是企業的債權人,有權按期收回本息。公司債券和股票壹樣,屬於證券,可以自由轉讓。企業債券的風險與企業本身的經營狀況直接相關。如果發行債券後,企業經營狀況不佳,連續虧損,可能無法支付投資者的本息,投資者將面臨虧損的風險。因此,企業在發行債券時,壹般需要對發行企業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或要求發行企業有財產抵押,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另壹方面,在壹定限度內,證券市場的風險和收益是正相關的,高風險伴隨著高收益。因為公司債券有風險,所以它們的利率通常比國債高。
公司債券誕生於中國,是中國特有的債券形式。根據我國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公司債券管理條例》,“公司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公司債的定義本身來說,與公司債的定義相比,除了發行人有企業和公司的區別外,其他都是壹樣的。
目前國內對公司債的概念有兩種觀點:(1)公司債也叫企業債,和公司債沒什麽區別;(2)公司債券理論上不成立,是壹個不規範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的壹面,但都不準確、不完整。
首先,分析我國公司債券的法律基礎。
我國《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發行的債券,適用本條例”,“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公司債券”。我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可見,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企業債券的概念比公司債券要寬泛得多。就像企業覆蓋公司壹樣,公司債也覆蓋企業債。
從發行條件來看,《公司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個:(1)企業規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具有償債能力: (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在發行公司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五)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公司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非常籠統。《公司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有六個基本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合計不超過凈資產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4)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投資。(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比較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不難看出,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公司債券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對體現公司債券特征的進壹步要求。比如,在資產規模(包括凈資產余額)上,公司債比公司債更具體,在盈利能力上,公司債比公司債提出了更進壹步的要求:在募集資金用途上,基本壹致,在利率管制上,公司債按照《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公司債券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執行。
在企業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方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範圍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所有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公司法人)發行的債券。發行公司債券首先要服從基本前提,符合《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的基本要求,然後再根據《公司法》對公司債券的要求進壹步規範。也就是說,不受《公司法》規範的企業,按照《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發行公司債券;而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這也是公司債券,符合《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
目前國內對企業債券的審批程序:由國家發改委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證券委擬定全國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內的年度規模和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