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經辦機構
企業註冊(經營)地所在地區(縣)社保中心
◆工作基礎
1,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上海市勞動保險基本發展(1999)74號】。
◆投標條件
本市城鎮企業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申請材料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民間福利企業需攜帶《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證》復印件。
材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程序
1.符合辦理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核查單壹式兩份,書記員簽字後,雙方各持壹份交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將銀行資料復印件交單位,同時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2.材料不齊全並註明材料可以補齊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受理回執壹式兩份,書記員簽字確認,雙方各執壹份,社保經辦機構留存壹份。社保機構會把材料全部退回。
3、不符合經辦要求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經辦回執》壹式兩份,經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後,社保經辦機構各執壹份。社保機構會把所有材料復印後退回。
◆加工周期
本規程第1、3條當場結算。
◆收費標準
免費
◆申請表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登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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