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a)更改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的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以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完整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業務活動的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足壹年的,保險期限不少於五年,超過壹年的,不少於十年。
第八十八條保險公司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壹條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壹般債務,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第(壹)項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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