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援助機構立足於反貧困
①美國國際開發署對“微型企業”的定義。當地人擁有的小型企業,員工人數不超過10(包括無薪家庭成員),業主和經營者貧困。
②亞洲開發銀行(ADB)對“微型企業”的定義。微型企業是指雇用不超過10名工人的企業(包括雇主和家庭成員,不包括專業人員和專業服務提供者)。微型企業不包括高科技企業。因此,微型企業的定義意味著收入和資產的限制,它們通常可被視為窮人的企業。
總資產和員工人數
許多國家和組織有兩個基於企業規模的指標,即總資產和員工人數。
①菲律賓政府對“微型企業”的定義。菲律賓區分企業規模有兩個指標,即總資產和員工人數。根據菲律賓1997頒布的8289號修正案,在菲律賓從事制造業、農業經濟或服務業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作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表1中的標準,可分為四種類型。
②薩爾瓦多“微型企業”的定義。自1996年以來,薩爾瓦多將工人不超過1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60萬克朗的生產單位定義為微型企業。
③法國對“微型企業”的定義。雇用員工少於9人的企業被稱為超小型企業,而西班牙是微型企業。
④歐盟委員會對“微型企業”的定義。擁有1 ~ 9名員工的企業稱為極小企業。
⑤日本“微型企業”的定義。日本將制造業20人以下、商業服務業5人以下的企業定義為微型企業,也稱零罰款企業。顯然,日本的定義考慮到了微型企業的產業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