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範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信貸資金、各種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其他債務資金和來源不能證明的資金的委托貸款;
3、規範委托貸款資金使用。資金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者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投資於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或作為註冊資本或註冊資本驗證,或用於股權投資或增資擴股;
4.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托貸款的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嚴格區分委托貸款業務和自營業務,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
5.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監管。《辦法》明確,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1.貸款: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壹定利率貸出貨幣資金並必須歸還的壹種信貸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是指貸款、貼現、透支和其他借貸資金。銀行把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通過貸款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促進經濟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獲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積累。
2.貸款原則:“三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管理。”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流動性是指按預定期限收回貸款,或無損失地快速變現,以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的能力;效率是銀行可持續經營的基礎。比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比短期貸款高,效益會好,但如果貸款期限長,風險會增加,安全性會降低,流動性會變弱。所以“三性”要和諧,這樣貸款就不可能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