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於股權結構設計的需要
如果成立了投資公司,再由投資公司成立其他公司,其他公司可以自負盈虧,方便投資不同的業務,方便企業多元化發展。這種股權結構比很多公司的個人管理更合理、更科學。畢竟個人能力有限,投資更多的是看團隊的能力。有利於企業快速發展,實現企業戰略目標,設立投資公司,以投資公司的名義進行收購兼並,拓展市場,有利於企業快速發展壯大。而且投資公司可以整合資源,為不同的公司分配商業計劃,更容易實現整體目標。
3.稅收籌劃的思考
在居民企業之間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如果以個人名義投資入股,則需要繳納20%的股息紅利稅。另外,企業之間的借款沒有那麽多限制,如果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需要視同分紅,年底繳納個稅。
4.降低投資風險
如張某出資65438萬元設立投資公司(有限公司),張某為大股東;然後以10萬元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公司為有限合夥企業的GP(普通合夥人),僅1%的股份可用於控制有限合夥企業,其余股份可用於激勵員工和引進人才;然後設立主體公司,註冊資本1億元,以有限合夥作為主體公司的大股東。即使主公司破產,投資公司也只需要承擔1萬元的有限責任。這種結構是目前很多大公司采用的股權結構,通過不同類型公司的不同職責,把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