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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作為法人,應該允許這些企業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但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或者上市公司成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他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不得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公司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如下:

1.只有股份公司才有資格上市;

2.申請作為公司上市,公司必須經營3年以上,且這3年內沒有發生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3.上市公司註冊資本不存在虛假出資,不存在抽逃出資現象;

4.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至少為30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4,總股本至少為4億元人民幣,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65,438+00%;

動詞 (verb的縮寫)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股;

3.最近壹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新資產占凈資產的20%以上;

5.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為主,但募集資金前必須嚴格資金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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