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差:死亡差是指實際死亡人數與預定死亡人數之間的差異所造成的損益。舉個例子,假設保險公司定價時100人中有兩人死亡,但實際死亡的只有1人,那麽這1人罕見死亡帶來的成本降低就是保險公司賺的。
2.費用差異:費用差異是指實際營業費用與預期營業費用之間的差異所導致的損益。舉個例子,假設保險公司在運作壹款產品時預計花費654.38+0萬,實際只用了80萬,那麽公司就賺了20萬。
3.利差:利差是指實際投資收益率與預定利率之間的差異所導致的損益。舉個例子,假設保險公司把壹款產品的價格定為預定利率3%,但實際收益率達到5%,那麽它就是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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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責任
保險公司在為被保險人建立“安全網”的過程中,無意中發現其被保險人可能並不具備應有的抗風險能力(鑒於被保險人認為危險屬於保險公司)。為了減少這方面的支出,保險公司通過保險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參與或進行了壹些活動,保險公司可以減少其責任。
例如,責任保險公司不提供客戶要求的國際民事侵權責任保險。即使責任保險人失去理性,試圖提供這種保障,也違反了大多數國家不允許這種保險的政策,是違法的。
當然,也有人認為這違背了保險的初衷,雖然這是保險公司和政府的不得已而為之。
拒絕條款
拒保是壹些保險公司在某些地理區域或某些情況下,往往會拒絕提供保險保障,往往是因為這些地方或情況可能會造成風險增加。這些評價要求必須真實可靠,否則就是基於歧視。
保險人在決定保險費或保險費率時,在風險評估中考慮的可計量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信用等級、性別、職業、婚姻狀況和受教育程度。當然,這些基本要素的使用,無論適當與否,往往被壹些客戶視為‘不公平’或種族主義,這有時會導致如何確定保險費的政治辯論,甚至政府幹預和限制這些要素的使用。
這方面的否定意見是,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特點決定了其應對具體風險損失的可能性進行適當分類。任何理論上導致損失風險增加的因素都會導致費率增加。這種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必須遵循和正確操作的,即使對於非營利組織也是如此。
因此,用法律因素識別潛在投保人是保險的中心內容。因此,在上述關於歧視的辯論中,唯壹被不公平考慮的是,壹個群體受到歧視,因為沒有增加風險的實質性因素。因此,投保人有必要通過容忍使用壹些不可接受的因素來消除對其他投保人的因素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