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由於證券交易量劇增,傭金收入翻倍,部分證券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份額,開始“打折傭金”。由於傭金折價行為違反了滬深交易所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造成了二級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證監會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了這種“傭金折價”行為。中國證監會成立了市場各方參與的傭金改革研究小組。課題組經過廣泛調查和深入研究,反復權衡各種傭金改革方案的利弊,提出了最大限度內下浮的首選方案。明確規定“a股、b股和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限額下浮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照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65438美元+0或5港元的,按65438美元+0或5港元收取。”根據這壹規定,中國實行最高限額內向下浮動的傭金制度,而不是完全的傭金自由化。交易傭金“不超過”和“不低於”是有界限的,但沒有零標準,傭金標準是有底線的。如果證券公司不向投資者收取交易傭金,是違法的,涉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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