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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關閉客戶賬戶造成的損失如何處理?

試用規則

1.客戶在接到期貨公司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後,及時追加了充足的保證金,並及時自行平倉。在這種情況下,期貨公司違反合同強行平倉,給客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期貨交易者應當自行承擔期貨市場風險中的市場交易風險。期貨交易者的損失既包括因其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因其過錯被期貨公司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的,由期貨交易者和期貨公司分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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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詞

民間期貨強行平倉客戶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通知合同約定強行平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市場交易風險

基本事實

2007年3月5日,範與天津營業部(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簽訂了期貨經紀合同及其1、2的補充協議,委托範和天津營業部根據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合同第六條約定:天津營業部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市場情況隨時通知保證金比例,天津營業部調整保證金,以天津營業部發布的公告或調整保證金為準;第七條約定:天津營業部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隨時自主提高範的保證金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增加保證金的通知是單獨發給範的;第八條:範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持倉期間,應時刻關註其持倉、保證金和權益的變化;第十條約定當範因交易虧損或其他原因導致風險率低於65,438+000%時,天津營業部將停止接受範的開戶指令,並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範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範應在下壹交易日開市前立即及時追加保證金或采取措施減倉,否則,天津營業部有權強行平倉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恕不另行通知。範承擔強行平倉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損失;第十壹條約定:範如不能及時追加保證金,應采取措施減倉以滿足天津營業部的保證金要求,並盡量避免天津營業部的強行平倉措施。範不得以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時機、價格、數量不佳為由向天津營業部主張權益;第十四條協議:天津營業部在每個交易日收盤後向範發送每日交易對賬單、保證金調整通知書、保證金增加通知書等通知。合同簽訂後,

在2007年2月24日65438+之前,範持有Cu0802合約33張,Cu0803合約369張,Cu0804合約10張。2007年2月24日,65438,範根據天津營業部通知自行平倉大豆270手,達到天津營業部要求的保證金水平。天津營業部在15收盤後,於18: 50通知範追加保證金。範於2007年2月25日65,438+03: 48收到存款65,438+50萬元。2007年2月25日8時59分,65438天津營業部在進行集合競價時,強制範平倉其412手的空頭合約,收盤價分別為Cu0802手62 390元/噸33手,Cu0803手61 250元/噸369手,Cu0804手10手。當日,Cu0802合約收盤價為58 850元/噸,Cu0803合約收盤價為57 970元/噸,Cu0804合約收盤價為58050元/噸。根據強行平倉價格與當日收盤價的價差,範33手Cu0802合約的價差損失為471 900元,369手Cu0803合約的價差損失為6051 600元,10手Cu0804合約的價差損失為139 500元

範以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天津營業部賠償其損失。

天津營業部辯稱,其強行平倉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不應賠償範的經濟損失。

爭議焦點

客戶接到期貨公司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後,及時增加保證金,及時自行平倉。在這種情況下,期貨公司違反合同強行平倉,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客戶也出現判斷失誤,是否應該自己承擔壹部分責任?

試驗結果

壹審法院認定範和天津營業部在

2007年3月5日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及補充協議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天津營業部雖根據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向範發送了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但未能給範提供追加保證金的合理時間,造成範強行平倉的損失,天津營業部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範實際損失666.3萬元。範上訴以2007年2月28日最低價格計算損失9027元,事實依據不足。

壹審法院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範經濟損失。

60%,399.78萬元;駁回範的其他訴訟請求。

範不服壹審判決,上訴稱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責任分析不當。證據充分證明,

2007年6月24日下午,天津營業部經理王建領口頭和書面通知他,由於保證金不足,需要自行追加保證金或平倉65手銅合約。它立即采取措施平倉,並平倉了65手掛單銅合約。天津營業部也擅自重復了約65手銅的掛單。因市場原因,已按天津營業部要求自行平倉大豆合約270手,達到天津營業部要求的保證金水平;壹審判決認為是2007年2月25日收到的1.5萬元存款,與事實不符。天津營業部未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時間通知其追加保證金;壹審判決在損失計算和責任分擔上是錯誤的;本案是由天津營業部嚴重違約,肆意侵犯其補交保證金和自行平倉的權利引起的。其按合同約定繳納保證金,並按合同約定采取措施減倉,而天津營業部存在亂平倉行為,依法應承擔全部責任。故請求撤銷壹審判決,改判天津營業部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天津營業部辯稱,其強行平倉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因為

2007年2月24日65438+,範持有的銅合約出現漲停,行情發生變化,使得範保證金不足。範於25日提交公司支票支付保證金被拒絕,因為他只能從註冊結算賬戶支付保證金。因此,範的賬戶損失應該是他自己的責任。

天津營業部不服壹審判決,上訴稱壹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期貨經紀合同及相關司法解釋,其對範的強行平倉行為完全符合規定,其強行平倉行為應當合法有效,其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範承擔;範的賬戶虧損是因為交易方向錯誤而不能及時追加保證金的市場風險,而不是因為不能提供合理的追加保證金時間。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故請求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範的訴訟請求。

範認為天津營業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駁回其上訴請求。天津營業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證金,不定期強制平倉。

412銅合約對其損失負全部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壹審判決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壹審民事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範經濟損失。

9 027元。

天津營業部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認為,應當在強制平倉前給予客戶合理的追加保證金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支持;二審判決的損失計算有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並駁回範的全部訴訟請求,由範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範辯稱,二審判決於法有據,依法應予維持;天津營業部的訴求與事實、證據、法律不符,依法應予駁回。首先,天津營業部擅自提高保證金比例沒有依據,告知其追加保證金的時間不合理。其次,天津營業部強制平倉時間不合理、不合法,剝奪了其自行減倉的權利,不僅過分,也不符合公約和規定;天津營業部使用的暗箱操作,要依法徹查。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二審民事判決;撤銷壹審民事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了範的損失。

5 333 400元;駁回範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規則評析

1.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合約進行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客戶承擔。”據此,期貨公司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必須滿足三個前提條件:壹是客戶保證金不足;二是客戶沒有按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第三,客戶沒有及時平倉。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法定條件,期貨公司才有權強制平倉。期貨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和合同約定強行平倉,造成客戶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根據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的時間、報價、數量,結合保證金比例單日較大幅度的提高,可以認定天津營業部並非出於善意,而是在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平倉條件下強行平倉。故應認定天津營業部存在過錯,對範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期貨市場的風險包括市場交易風險和市場操作風險,其中市場交易風險由期貨交易者自行承擔。本案中,給範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範本人對期貨交易判斷失誤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因此,範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承擔,而天津營業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應由天津營業部賠償。在確認天津營業部的過錯責任範圍時,應以範在24日收市後持倉及結算數據為依據。即範賬戶25日強行平倉後的損失金額(13066 500元)與24日平倉後的浮虧7733100元的差額(5333400元)為天津營業部對範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僅對該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壹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120條

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國務院

2007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和期貨公司收取的客戶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並應當與其自有資金分開設立專門賬戶。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嚴禁用於會員交易結算以外的其他用途。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轉讓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壹)根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和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增加保證金或者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強行平倉該會員的合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合約進行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客戶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交易保證金不足,不能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照交易規則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人將強行平倉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未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強行平倉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強制平倉的金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要求追加的保證金金額基本相當。過度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強行平倉承擔。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按照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強行平倉條件、時間和方式對期貨公司或者期貨公司的客戶強行平倉,給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造成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適用

《關於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8條。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錯誤或者不清楚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但是,如果便於原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解決糾紛,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審判程序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而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適合在再審程序中直接進行實質性處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法律修正案

1.國務院2007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10月24日修訂,2012年2月24日起施行。適用於本案的第29條的內容沒有改變。

本案適用的第38條已改為第35條,內容沒有變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65438年8月31日修訂,2065438年10月1日施行。本案適用的第229條改為第253條,內容沒有變化。

法律文書

民事申訴

民防系統

民事上訴

回復民事上訴

民事請願書

律師意見

民事壹審判決

民事二審判決

民事再審判決

範訴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合同糾紛案

案例信息

中間

法律

院子

金融法

期貨交易系統期貨強制平倉(T04022)

情況

數字

(2010)民提字第111號

情況

經過

期貨強制平倉糾紛

判決日期

2010 65438+2月24日。

& amp(=NationalBureauofStandards)國家標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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