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公司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債務違約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持續狀態;
(三)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壹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申請發行債券需符合以下條件:
(1)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必須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凈資產符合規定要求;
(三)經濟效益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五)近三年無違法違規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前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已經募足;
(7)不存在延遲支付已發行公司債券本息的情況;
(八)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債金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
(九)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支持的重點行業、最低資產規模和發債規模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