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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六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出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註冊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組織架構和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規模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擴展數據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設立保險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組織架構和風險控制體系;

(三)編制計劃;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投資者提交的相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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