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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存在貪汙、賄賂、回扣、挪用等違法行為的,對責任人給予以下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壹)違法行為金額不足10000元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處罰責任人300元,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200元,主要領導,被處分。(二)發生違法行為,金額超過10000元的,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0元,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級處分;處罰800元,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500元,重要領導被處分。各級公司未經統壹法人批準投資、出借、借入、擔保、抵押資金的,給予以下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壹)違法違規且金額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主要領導罰款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處罰500元,重要領導;(二)違法行為,金額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654.38+0萬元罰款,並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對主要領導罰款2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罰款1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三)發生違法行為,數額超過1萬元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對主要領導罰款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以上處分;對重要領導罰款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或者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六十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壹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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