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已發行公司債券的,前次公司債券未募足,或者已發行的公司債券存在違約或者延遲還本付息的事實,且仍處於持續狀態的,即使累計總額未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也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4)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各類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股票發行申請書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