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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章定期報告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壹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及股東總數,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和年薪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7)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八)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臨時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情況;

(4)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預計虧損或者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做出業績預測。

第二十六條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披露,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業績傳聞和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的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審計意見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其涉嫌違法的,應當提交中國證監會調查。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和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中期報告

第三十條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而投資者並不知情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壹)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有重大債務而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或者負有數額較大的賠償責任;

(五)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7)公司1/3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更;董事長或經理不能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發生重大變化;

(九)決定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或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十壹)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資計劃、股權激勵計劃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股份;任何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提供重大對外擔保;

(十八)取得大額政府補助及其他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利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錯誤、未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予以改正的;

(二十壹)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履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

(壹)董事會或監事會對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

(二)當事人就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曉並報告該重大事件。

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前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以及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壹)重大事件難以保密的;

(二)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上有傳言;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取得進展或者發生變化,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並、分立、股份發行和股份回購導致上市公司總股本、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應當關註其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以及媒體對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媒體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消息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當事人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書面查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壹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籌劃中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並配合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導致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因素,並及時披露。

擴展數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壹)界定上市公司應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準;

(2)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和披露過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董事會、監事、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告、審議和披露職責;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和發布過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和媒體的信息溝通及系統;

(九)信息公開相關文件材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壹)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以及對違反規定者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註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重視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確保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閱和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秘書負責送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查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

第四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報告、傳遞、審核和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按照公司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收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督促董事會秘書組織披露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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