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壹定區域內從事證券公司承銷和保薦業務;
3、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
4.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機構,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但是,分公司不得直接從事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壹分支機構經營有利益沖突的不同業務。證券公司授權分支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總部不得從事該業務或者授權其他分支機構從事該業務。
壹、證券公司的類型
(壹)證券經紀人
也就是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壹定的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等。
(二)證券交易商
即綜合類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他們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三)證券承銷商
幫助發行者以承銷或寄售的形式出售證券的機構。事實上,許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這三項業務。按照目前各國的慣例,壹個證券交易所的所有會員公司都可以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交易,而專門從事自營交易的證券公司卻少之又少。
此外,壹些通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也有創設權證的權限,比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後方可成立。
二。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3)華安證券公司專業理財團隊
(四)華安證券公司的專業理財團隊
(五)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七)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八)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二十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
(壹)證券經紀人。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和保薦。
(五)融資融券。
(六)證券的市場交易。
(七)證券自營。
(八)其他證券業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前款規定事項的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采取措施嚴格防控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借資金或者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