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為:在港交所持股比例上限不超過37%。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限不超過7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時,該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這壹規定是基於以下原則:上市公司的條件之壹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收購後,由於收購人作為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經持有上市公司75%以上的股份,那麽該上市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應當依法終止該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大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總股本低於4億元的大股東最高持股比例為75%,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大股東最高持股比例為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大股東身份、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行和績效產生較大影響,換言之,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產生直接作用;同時,壹方面,股權結構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很大,另壹方面,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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