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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有權直接指定公估公司?依據是什麽?

在保險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五花八門,保險公司不可能配備各種專業人員,由保險公司自己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其公正性難以令人信服。於是,從事保險事故檢驗、鑒定、評估的保險公估人應運而生。

所謂保險公估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獨立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的機構和具有法定資格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的專家。它們是協助保險理賠的獨立第三方,受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委托,提供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服務。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

根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條例》,保險公估機構可以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壹般來說,應符合發起人、協議或章程、出資額、名稱和住所的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如本科學歷)或具備相應資格。

保險評估程序:

由於保險公估人的評估和鑒定結果關系到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我國《保險法》在第123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1)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均有權聘請獨立的評估機構或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鑒定;

(2)被聘請進行評估和判定的保險公估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機構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獨立專業機構,個人必須是具有法律資格的專家。

(三)保險公估人應當依法公正執行業務,評估應當有理有據、符合程序,評估報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公估人評估鑒定收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即可以由雙方約定,但應當遵守《保險法》、《價格法》、《合同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財產評估的規定。

保險評估的內容:

根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承保前對保險標的的檢查、估價和風險評估;

(2)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的查勘、檢驗、估損和理算;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評估的監督:

為規範保險公估人行為,中國保監會於200111116頒布了《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並於200216起施行。同時,保監會規定,保險公估人必須通過專門的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

保險公估人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繳納保證金,取得執業證書,否則不得開展業務。公估人在開展業務時,也僅限於合法的保險行業,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並應設置專門的賬簿記錄業務收支,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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