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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運營服務部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營銷部的主要區別在於工作職能不同。他們相互隸屬。營銷服務部隸屬於分公司,營銷服務部以銷售為主。分支機構的結構應該更加全面,具有理賠和客戶服務等職能。

第壹,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級機構,中心支公司是三級機構,分公司和營銷服務部是三級機構。

二、根據《保險公司分公司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3]第20號),保險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步驟。

(壹)籌建申請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前保險公司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壹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3、保險公司上壹年度的公司治理結構報告;

4.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以及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相適應的說明);

5、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6.申請人內部控制制度清單;人身保險公司還應當說明《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情形;

7、申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或調查;

8.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需提供學歷原件、學歷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教育部Xuexin.com電子報名表;無教育部Xuexin.com學歷原件或電子報名表的,申請人應出具學歷是否真實的承諾書);

9.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其他分支機構經營情況的說明,以及是否存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說明;

10.準備本組織的電子數據客戶端;

11.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壹式兩份,按目錄逐壹蓋章,每份材料加蓋騎縫章;系統類別可以提交到CD。材料中有重復材料的,應簽註“經核實為原件”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準備註意事項

1.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申請人自身的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最近壹年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達到充足的I類;

(三)保險公司提交申請前上壹年度及連續兩個季度的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省級分公司提交申請前上壹年度及連續兩個季度的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

(五)申請人有健全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7)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已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行在其所在地城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籌建負責人。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除省級分行以外的分支機構,下列情形不適用:

(壹)申請人或擬設機構省級分行最近兩年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二)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調查;

(三)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1年內有3家及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管機構最近六個月受到保險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除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機構,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其他分支機構的經營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未滿的;

(二)沒有穩定、規範的經營場所;

(三)停業三個月以上的。但停業已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且未得到整改;

(五)最近壹年內註銷三家以上分支機構;

(六)同壹分支機構最近壹年內營業場所變更兩次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個月內發生50起以上群體性上訪和群體性投訴,或者100起以上異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內部控制不完善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壹)未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制度。

(2)核心業務系統、銀行(郵政)擔保系統等相關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邏輯準確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考核體系,建立相應懲戒機制的。

5.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不管理其他分支機構。

6.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公司的籌建工作。籌建期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7.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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