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二百三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禁止進入證券市場的措施。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壹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擴展數據:
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證券。
2013新修訂的《基金法》首次放開了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限制。《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報告,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證券投資申報、登記、審查和處置的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013年2月,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進壹步明確了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的要求,引導行業做好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自律工作,規範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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