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1/3):《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田義的解釋是:關鍵在於這“三分之二以上”。折算成百分比時,必須等於或大於66.7%的股份才能通過上述決議。如果壹個股東的股份超過33.31%,其他股東的股份加起來不到66.7%。所以只要這個股東投反對票,就決定了股東會的決議不能通過,相當於。
那麽,《公司法》中還有哪些關於股權比例重要性的規定?天壹律師做了如下表格:
公司權益比率
股東可以行使的權利
法律依據
1%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49、151條。
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
公司法第102條
10%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條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