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從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股票市場產品交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股票資產托管,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簽訂托管協議,委托其托管股票和投資資金,並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管等事務的行為。第三條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應當建立獨立的托管機制,遵循審慎、安全、增值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第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第五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從事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三)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四)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委托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
(壹)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有專門負責委托保險資金的部門;
(四)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五)建立股票資產托管機制;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直接從事股票投資:
(壹)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
(四)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五)建立股票資產托管機制;
(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七)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八)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保險公司申請直接或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壹式三份:
(壹)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股票投資的決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四)股票資產托管人的相關材料和托管協議草案;
(五)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和簡歷;
(六)最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七)現有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八)股票投資策略,至少應說明股票投資的概念、投資目標和投資組合方向;
(九)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險公司申請直接股票投資的,還應當提交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的說明。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申請進行審核,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專家評審,並書面告知保險公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第十條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正式托管協議、投資業績比較基準以及交易席位、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資料。
保險公司委托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65,438+0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委托協議、正式托管協議、投資指引、投資業績比較基準以及與交易席位、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相關的材料。
前兩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應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