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監管:保險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登記,並據此經營保險業務。
2.對保險業務的監管:這裏對保險業務範圍、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保險人惡性競爭、再保險業務和民族保險業的保護、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進行監管。
3.對保險財務的監管:這包括最低償付能力、各種保險準備金、公積金以及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4.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保險監管的意義:
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也是培育、發展和規範保險市場的需要。保險市場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它由買方、賣方和中介三個要素組成,有壹個產生、發展和成熟的過程。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有利於依法規範保險活動,創造和維護平等競爭環境,防止盲目競爭和破壞性競爭,有利於保險市場的發展和成熟。
保險的要素之壹是必須集合大量的經濟單元,才能有效分散風險。所以參保人數多,覆蓋面廣。如前所述,保險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保險需要專門的知識,而參加保險的壹般會員往往缺乏這些知識。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也是由保險管理和保險行業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特點決定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保險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