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登記。
(二)有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業務人員。
(三)具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管理和臺賬制度,能夠實現保險代理業務檔案的規範化管理。
(四)主營業務經營正常。
(五)無違法經營等不良信用記錄。
(六)營業場所具備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便利條件。
(七)事業單位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八)被吊銷許可證重新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已經提交整改報告報中國保監會批準,申請日期距吊銷許可證之日應當超過壹年。
(九)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納保證金的承諾。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受理或者批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分為A、B、C三類,保監會分別實施分類監管。申請成為兼職保險代理人有三種方式:
(1)申請人直接申請。
(二)委托保險公司代為申請。
(三)委托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代為申請。
申請A類和B類保險代理機構,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當地市場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申請方式。申請丙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委托保險公司代為申請。代為申請的保險公司應當督促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並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報送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法律依據
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
第六條
除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專業保險機構應當采用下列組織形式:
(壹)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專業保險代理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出資為自有、真實、合法,不得使用銀行貸款和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二)註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符合有關規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五)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六)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七)具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經營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八)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九)具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業務和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股東:
(壹)最近五年內受過處罰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重大犯罪,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三)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處罰,或者最近五年內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的企業;
(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不適合入股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