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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托的利與弊

壹、保險信托的優勢

1.保險信托門檻低:目前國內家族信托門檻較高,幾百萬資金即可用於信托。但是保險有杠桿效應,保額可以達到信任的門檻,壹定程度上降低了信任的門檻。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托受益人指定靈活,不限於直系親屬,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

3.靈活的支付安排:信托可以根據家庭需求靈活設定支付方案,從而確定支付金額和支付時間,有效分配資金。

4.債務隔離:保險信托使保險金獨立於財產,不參與受益人的債務償還或財產分割。

5.可以指定次級受益人:可以指定次級受益人。如果主受益人不符合支付條件,次受益人將平均分配剩余信托財產,防止財產外流。

二、保險信托的弊端

1.財產不獨立:保險理賠前,保單財產會受到投保人債務、婚姻分割等方面的影響,財富保值功能較弱。

2.杠桿有局限性:國內政策的杠桿比較弱,還是需要更多的自有資金支持,不適合普通家庭。同時保單貸款利息高,用保單貸款放大杠桿會有不小的利息壓力。

保險金的信托功能

(1)可以實現被保險人生前的理財願望。

壽險與信托結合,不是想象中的金融服務,而是壹種強烈而客觀的市場需求。如前所述,保險信托最重要的功能之壹就是實現委托人的意願。

信托最初的原則是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幫助委托人管理和使用相關資產。保險信托作為人壽保險和信托的結合體,具有特殊的功能。

當事人去世後,最擔心的應該是他的家人能否過上好日子,他的家人能否利用好他留下的資產,不爭氣的後代是否會揮霍掉馬上就能得到的全部家族財富,等等。這種擔憂正是保險信托所能解決的。

被保險人采用信托方式的,將保險利益的管理交給專業團隊,簽訂信托合同,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自己的安排管理資金,定期將生存資金配給信托受益人,或者約定領取利益所需的相關等級條件,實現委托人的意願。

(二)壽險與信托相結合,具有儲蓄投資和理財的雙重效應。

如果單純讓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另壹個問題就是資金的保值增值。投資理財是壹個非常需要專業知識的工作。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存入銀行或者購買高風險的股票。這樣的投資策略無疑是粗糙的,容易導致資產貶值。

而如果交給非常專業的信托機構,可以達到儲蓄投資和理財的雙重效果。信托機構比個人擁有更多的專業渠道和更強的投資能力,比個人更能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3)在遺產規劃中具有免稅功能。

在壹些開征贈與稅和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保險信托已經成為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以保險信托的形式將資產留給受益人。在我國,壹般的操作流程是投保人購買人身保險,同時與信托機構簽訂保險信托合同,並與保險公司另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費將直接支付到銀行為子女開設的信托賬戶,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仍為子女,投保人仍保留保險合同的所有權。這種保險信托被稱為“自益信托”。這樣既可以在合法情況下減少遺產稅,又可以合理安排保險金的支出,壹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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